时间:2020-11-18 浏览次数:708次
2017年6月13日起,符合旧R&RTTE指令的产品将不允许在欧盟市场上销回售。无线电设备指令(The Radio Equipment Directive,RED)2014\53\EU).
新指令旨在确保欧盟市场内的无线电设备能够达到以下要求:
1. 对人体健康及安全有高度保障
2. 有充足的电磁兼容性
3. 能有效使用无线电频谱
4. 避免有害干扰
例如,电视机、遥控器、无线电通讯器,以及用于电台和电视广播的无线电设备都受新指令规管。此外,新指令将适用于9千赫(kHz)频率以下的无线电设备。
根据该指令的标签规定,生产商应:
1. 编撰所需的技术文件(参考指令第21条)。
2. 为无线电设备进行相关的合规评估程序(参考指令第17条),若已完成合规评估程序后,则应撰写一份欧盟合规声明,并在设备上贴附CE标记。
3. 在无线电设备投放到市场后,保存技术文件及欧盟合规声明,为期10年。
4. 确保欧盟市场内的无线电设备附有种类、批次或序列编号,或者其他辨认资料,并在无线电设备上标示生产商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能够联络生产商的邮寄地址。
5. 确保无线电设备附随的说明书及安全资料,是以成员国消费者及其他最终用户容易明白的语文撰写。
专门发放无线电波的无线电设备,其标签必须包括以下资料:
(1)无线电设备的操作频带;(2)无线电设备在操作频带下所发放的最大射频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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