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17 浏览次数:586次
2021年1月8日,欧亚经委会专员团第162号决定在欧亚经济联盟生效,该决定修订了关于疾病预防下商品流通必须遵守海关同盟卫生防疫统一要求。
文件于12月8日签署,并于第二天正式发布。
修正草案增加的第20节(第二章)《统一卫生要求》,其中规定了消毒剂、除鼠和消毒产品的主要要求。
需要注意该节中增加的第2号附件,题为“检验消毒效果的方法清单”。
该清单以表格形式分为三个部分:
适用范围;
-监管法文件名称;
-审批法信息;
清单包括134个条项,综合研究法三大类:
-微生物消毒
-昆虫消毒
-啮齿动物消灭法。
第一组包括杀毒性能评估,原虫和杀卵活性,杀菌效果测定,医疗设备外层及表面消毒,工具和床单的化学消毒,病毒携带者测试实验等。
昆虫消毒包括评估服装对跳蚤的防护性能,驱虫剂和杀虫剂的有效性,防腐剂作用,特定和非特异性接触方式作用类型、灭虫剂的毒性等。
最后,第三类包括毒饵、啮齿动物控制机械、灭鼠剂的生物活性试验等。
在这些文件中:包括实验室测试方法手册,进行预先注册实验室测试的指南,使用说明等。
对统一卫生设施进行修改,目的是统一对消毒设施的更改,并使其登记试验结果具有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