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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30日,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21年11月12日第130号决议《关于在关税区内实施强制性合格评定的产品进口到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区的程序》被批准。它取代了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2年12月25日第294号决定。本文解释了对外国制造商至关重要的主要变化。
1、如果申请人是以下人员之一,则允许使用合格证书(例如EAC合格证书或EAC符合性声明的格式):
◾车辆型式认可(底盘型式认可)指定人员
◾授权代表(仅用于批量生产)。当为一批或单批货物签发EAC合格证书或EAC符合性声明时,申请人只能是随后将产品进口到EAEU国家的进口商。此更改可能使EAC合格认证或EAC符合性声明申报批次或单个商品成为不可能。
此外,EAC符合性声明必须由申请人盖章和签名。
2、当产品通过以下海关程序时,需要进行符合性评估:
◾放行自由流通
◾免税区
◾为国库工作
◾特殊海关程序
与第294决定相比,以下海关程序免于办理:临时进口、免费储存、再进口。
3、以下产品不需进行EAC合格评定:
◾由制造商或国外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的、适用于指定人员以前进口产品的维修和(或)维修的备件。必须提交需要维护/维修的产品(包括过期产品)的EAC合格证书(或相关信息)。
备件应被视为旨在更换/修理使用中的相同零件(磨损、有缺陷、故障)的单个零件。更换部件必须保持或恢复产品的运行状态,之后不得转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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