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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4日,欧亚经济委员会(EEC)理事会2021年9月21日第143号令正式公布并立即生效,批准了一项新的进口到该国关税区的程序。欧亚经济联盟(EAEU)对产品进行强制性合格评定。
对于最终批准,该程序将提交给EEC理事会审议。
更新后的程序将生效,而不是由EEC委员会2012年12月25日第294号决定采用的程序。
新程序更详细地规定了产品进口到欧亚经济联盟领土的要求。增加了规定,规定遵守与产品有关的技术法规措施的义务,其合规性以国家注册或兽医和卫生检查的形式确认。这些要求由关税同盟委员会2010年5月28日第299号和2010年6月18日第317号决定通过。
强制确认产品符合EAEU的要求
需要确认产品符合EAEU既定要求的情况:
1、进口(进口)产品被列入EAEU技术法规要求强制符合性评估的商品清单;
2、进口(进口)产品被纳入统一货物清单(经海关联盟委员会2011年1月28日第526号决定批准),在EAEU立法框架内建立了强制性要求成员国。
确认产品符合性的文件类型
在更新的程序中,许可证分为两组:
1、EAEU TR规定的合格评定文件是合格证书、合格声明、小型船舶入级证书、国家注册证书、车辆类型批准(底盘类型批准)或提供的其他文件因为按照规定。
2、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立法规定的合格评定文件,在其领土上进行强制性合格评定的产品被置于海关程序,或以统一的方式制定的合格证书或合格声明表格(适用于接受强制性合格评定并包含在单一产品清单中的货物,该清单由海关联盟委员会2011年4月7日第620号决定通过)。
不需要产品符合性确认时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在没有合格评定许可的情况下进口产品:
1、用于测试的样品,前提是申报人与合格评定机构/测试实验室有协议或确认用于这些目的所需的进口产品样品数量的信函。
2、用于实验室间比较测试、测量仪器验证或校准、标准比较的样品,前提是申报人有适当的协议。
3、按交易规定的数量、重量或体积进口的样品(前提是申报人有确认交易的文件,在没有交易的情况下,如果申报人有确认拥有、使用和/或处置权利的文件)此类样品),用于开展研究、开发工作,作为纪念品或广告材料的代表性目的。
4、用于维修和/或修理成品的备件(包括用于更换/修理相同部件以维持或恢复产品的工作条件的单个部件,而不是在整个过程中在EAEU领土上分发它们的目的)商业活动)。
5、组件、组件、原材料和/或用于在EAEU领土上生产产品的材料,专门为申报人的目的进口。
6、进口到位于欧亚经济联盟境内的外交使团和领事馆地址的货物(按照海关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的理解)等。
7、根据成员国立法规定的程序进口的人道主义和技术援助。
8、为消除自然灾害、自然和人为自然灾害的后果所必需的货物,通过向海关当局提交该领域授权的成员国国家机构的书面确认来确认。
9、使用过的产品(除非技术法规另有规定)。
10、具有兼容性且具有单一目的的单件货物的单独副本或单件产品的一组元素,用于从它们制造单个副本,根据交易进口并将用于以下需求排除其在商业活动过程中在EAEU领土内的免费或可报销的分销。
为确认这些目标,申报人以经电子签名认证的电子文件或经申报人签字盖章认证的纸质文件的形式向海关当局发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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